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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5-27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依据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依法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由省和市州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劳务派遣单位。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区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依法查处违反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于每年年底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在甘肃省境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有开展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和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已设立的公司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申请设立的公司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已设立的公司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办公场所的照片;
 
  (六)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薪酬管理、业务数据处理分析等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含经营管理人员花名册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时间确定、休息休假制度、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和生育以及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工在岗培训、经济补偿标准、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在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公司自有场所,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核验后提交复印件;租赁经营场所须出具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第九条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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