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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07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依法设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并组织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第九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含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特点和价值;(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纲要,纲要应当划定核心景区、景区及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保护目标和游览条件; (四)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损失的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与权利人充分协商,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入口建立标志并按照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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