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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6
为了保护机场路两侧生态景观,完善生态景观保护和管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吴圩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稿》规定,建立生态景观保护补偿机制,破坏机场路生态景观最高处罚10万元。

《意见稿》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解决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意见稿》规定,机场路中央现有绿化隔离带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或者缩小规模,绿化带景观设计应当符合高速公路设计要求,并体现亚热带特征、壮乡风情和南宁城市文化内涵。《见稿》规定,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林地应当按公益林实施保护和管理,禁止炼山和采伐,因生态景观改造或者生态保护的需要除外。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者间伐需要采伐的,应当按照公益林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

按要求,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实施林木砍伐限制、对土地用途进行限制,将不可避免地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意见稿》规定,由自治区建立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补偿机制,对因实施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专项规划而造成单位或者个人经济损失的,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由于机场路的生态景观养护所需资金较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自治区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将机场路生态保护、建设、维护及管理、生态补偿所需经费纳入专项资金支出。

《意见稿》规定,严格保护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范围内的农田、池塘、水网、山地等自然地形地貌,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应当减少对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生态景观设施,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周围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原有的建(构)筑物,不符合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限期拆除。

如果违反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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