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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8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网络专门立法和其他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主要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有***表示,构建网络文化管理新格局亟待业界重视网络侵权等新发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

“实名制”打折扣致《规定》权威受损

2011年12月,由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用户使用微博发布信息时进行实名验证。

据今年2月份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指出,微博实名制限制了用户的表达权,将为互联网法治建设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微博实名制推行近一年,鲜见有关信息安全的案例,实名制的推行令用户选择权空间变得更窄,实名制所带来的网络安全利弊还无法具象化,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也未能展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室助理研究员吴峻对记者表示,如果法律能对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及个人隐私保护进行体系化的界定,才能有效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等情况,这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吴峻同时认为,微博运营商在推进实名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打折扣”现象,实名制的概念未必能得以全面落实。“如此看来,相关规定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那么,要对微博实名制进行实证研究的进度也会迟缓”。吴峻道出了微博实名制对互联网法治建设带来这一不确定性。

对于实名制所带来的影响,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则表示,从长远来看,实名制并不是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良性手段,对于显而易见的网络谣言、谩骂等负面信息网络运营商应采取事先审查等手段进行有效规制。

现有法律客观纵容公民信息滥用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中国已出台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两百余部,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刘德良坦言,现行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将其作为个人隐私权加以界定,这就意味着它属于人格权范畴;相对于财产权来说,它的救济方式只能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很少能得到相应赔偿。“总体来看,此类侵权行为呈现出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状态,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制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的效果”。刘德良为此总结。

“当然,社会公众也容易将隐私权泛化,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刘德良举例称,像电话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如果是出于正常社会交往而告知他人,或他人知悉后不被滥用,实际上并不会对个体产生损害。

“我们立法上更应该重点关注个人信息是否被买卖和滥用,因为个人的基本信息泄漏渠道很难掌握,只有提高对滥用信息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及打击力度,才能将此类根本解决”。刘德良接着认为,目前,国内在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多数保有“重公法轻私法”的传统观念,我们需要从私法上斩断这一现象。

***建议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当下,网络环境复杂多变,管控与规制这一虚拟社会所频发的问题也开始凸显。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相关***撰文指出,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无论在立法的数量上还是在立法的层次上,都与现实需求有不小的差距。在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内容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等方面,还面临着法制不健全的困难或尴尬。

“对信息保护的传统观念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诸如个人信息买卖滥用、网络非法入侵等新发问题亟待立法上进行重构与革命”。刘德良为此呼吁,业界应大力关注互联网法制现状,不仅要让公众树立网上网下统一的行为规范,提高网络侵权的违法性认知;在学术界也应更加注重对网络侵权现象的研究,特别是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界定。

“很多人可能认为,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不必受到法律制裁,对自己的行为过于放纵;此外,专门研究网络侵权的学术***也寥寥无几,对于网络法学的发展研究力量还显薄弱”。刘德良补充认为。

“国外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上都有切实的法律规制,信息被滥用的行为比较少,我也曾专门提出网络侵权的相关议案但都未能被采纳”。刘德良认为,国内一直呼吁要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但要保障个人在网络社会的基本权利,建设良性的互联网法制,应该将法律规制的重点放在防止滥用的角度上,要打破传统的立法观念,重新架构立法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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