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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8
垄断法的三部配套规定已经在最后阶段的论证过程中,有望于近期发布。这三部规定分别是《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暂行规定》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规定》。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中伦律师事务所等承办的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2012)上获悉的。

  在本次年会上发布的《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2年)》(以下简称《报告》)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透露了上述消息。

  国务院发垄断委员会秘书长、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会上坦陈,“反垄断法基本法律初步建立,相关配套规则尚待完善。”而随着上述新的一批规章、指南的出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报告》称,2011-2012年度,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体系框架正式确立。一方面,中国的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继续进行着对相关行政配套规章制度的研究,并适时地出台了两个期待已久的行政规章——《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影响的暂行规定》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印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同步运行的反垄断法实施体系正式建立,也为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而在《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第50条这一个法条,且表述仅仅一句话,高度抽象和原则,并不能适应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根据《报告》,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到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尽管配套规定密集出台,仍有学者认为,配套规章的某些规定仍过于笼统,有待出台更细的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湖南大学教授王晓晔就指出,对于屡禁不绝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原则性禁止规定见于《反垄断法》第16条,然而,无论是发改委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还是工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反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仍显粗线条。“倘若能对行业协会的特征、认定原则和认定腰间等方面做更详尽的完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防止和防范”,王晓晔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则表示,有关企业合并、环境保护、对外贸易以及更为复杂的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电力、石油等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各类指南的制定,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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