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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2
2013年07月11日 10:3810000人浏览字号:T|T

    内容摘要: 3年内出租或转让给相关企业的收入产生的相关税收,在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实得收入中,按50%安排补助,用于支持发展和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 

    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力争到2015年,全市网络零售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

    《意见》称,对在重庆市设立全国性总部、西部营运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网络零售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培育的网络零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网络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鼓励支持限额以上传统企业拓展网上市场,开展线上营销。

    其次,从事网络零售的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民营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服务重庆的营运中心、总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自有仓储,给予一次性建仓补贴。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网络零售企业和交易结算平台,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和互联网交易(结算)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此外,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网络零售集聚区,可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3年内出租或转让给相关企业的收入产生的相关税收,在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实得收入中,按50%安排补助,用于支持发展和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网络零售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在2年内缴足。

    同时,支持个人网店注册成为网络零售企业,对其前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每年比上年增长的市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予以奖励。

    另外,注册为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融资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以上的网商园区,享受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网商园区申报成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对重庆市工业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网购产品,通过网络零售渠道进行销售,形成网络品牌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网络销售规模给予梯度奖励。

    意见还支持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物流园区的配送功能区、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同时,对重点网络零售企业开展自主物流配送的车辆,可在车身外部规范设置企业标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可为其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限货区域,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停靠。

    意见称,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网络零售产业项目,奖励细则按《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同时,按照《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网络零售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风险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网络零售企业优先纳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改制上市的财税扶持政策。

    意见还特别说明,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网络零售企业”,是指在重庆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重庆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企业、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的企业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实现网络零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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