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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5

    内容摘要: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明确: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简称“规定”),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比例升至49%,同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至2年。

    《规则》是继2002年制定规则之后,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券商综合治理结束之后的2007年年末。而进行本次修订是为了落实中美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规则》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此外,《规则》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16日还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规定》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同时,《规定》明确: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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