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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2

看到深圳市率先发布的《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府将设立创客专项资金,对创客空间、创客项目、创客服务、成果转化、创客活动予以支持,并全面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创客发展。

这些还没完!政府还将设立创客母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客投资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受益让利、风险补偿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客项目和创客初创企业。

《若干措施》还从建立完善创客空间、培育创客人才队伍、强化创客公共服务、营造创客文化环境、拓宽创客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等六个方面拿出了共25项促进创客发展的“政策红包”。其中,提及资金资助、支持、奖励的措施就有10项,还有创客们最关注的提供用地用房、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使用、软硬件供应商开放接口、平台和开发工具、更好与创投资金对接等一系列福利。

建立完善创客空间方面


1、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2、支持创客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3、支持创客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共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4、创客空间用地纳入我市新型产业用地范畴,在全市产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市区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

培育创客人才队伍方面

1、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在深发展。建立创客自由探索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团队项目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


2、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聚国内外创客和创客团队。对竞赛优胜者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对其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创办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并可优先入住创新型产业用房


3、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4、创客人才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区为创客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培育创客人才队伍方面

1、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在深发展。建立创客自由探索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团队项目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


2、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聚国内外创客和创客团队。对竞赛优胜者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对其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创办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并可优先入住创新型产业用房


3、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4、创客人才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区为创客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强化创客公共服务方面


1、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创客向各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单个创客空间年度发放额度最高100万元


3、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4、支持各类机构为创客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推广和咨询等服务。

强化创客公共服务方面


1、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创客向各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单个创客空间年度发放额度最高100万元


3、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4、支持各类机构为创客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推广和咨询等服务。

强化创客公共服务方面


1、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创客向各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单个创客空间年度发放额度最高100万元


3、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4、支持各类机构为创客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推广和咨询等服务。

营造创客文化环境方面


1、支持基于开放源代码许可协议的软硬件开发、鼓励软硬件供应商向创客开放接口、平台和开发工具,促进创客加入和集聚;


2、鼓励创客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框架下,开展产品众筹、研发众包等商业模式创新;加大涉及创客活动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审批应依法公开,公布目录清单;


3、支持各类机构、鼓励国际创客、创客团队、创客组织在深圳举办创客交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资助


4、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鼓励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


5、支持各区和社会机构,利用公共活动场所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营造创客社区网络。

拓宽创客融资渠道方面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客服务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投贷联动、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服务项目,为创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2、选择信用良好、运行规范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开展创客众筹专项融资试点,鼓励企业孵化机构、众筹平台等开展创客导师辅导、创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融资等服务;


3、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客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方面


1、市政府将设立创客专项资金,对创客空间、创客项目、创客服务、成果转化、创客活动予以支持。


2、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全面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创客发展。


3、政府设立创客母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客投资基金。鼓励创客投资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结合,通过阶段参股、受益让利、风险补偿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客项目和创客初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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