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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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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漳州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意见(试行)》(团漳委联[2014]1号),结合芗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自愿申请、团组织推荐、自主审批、按期还本付息”的原则,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青年贷款对象和项目及时得到支持和帮助,又要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正常周转。

  第三条 本办法称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是指漳州农商银行向经芗城区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发放用于就业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

  第四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年龄在18 至4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芗城区户籍农村青年;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或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用途合法、明确;

  5、芗城团区委、漳州农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资金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以保证方式办理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类贷款按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贷款授信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按月收息一次还本,也可按月(季)分期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七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创业青年提出贷款申请→团组织初审、推荐→银行信贷审批、发放→贷款回收→综合评价。

  (一)团组织推荐

  1、逐户申请推荐

  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填写《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推荐表》,按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团组织提出贷款申请,团组织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由团区委推荐给漳州农商银行。

  如为财政贴息类政策贷款,团区委还需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批量申请推荐

  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填写《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推荐表》,团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按行政村、镇(专业市场、街道、社区)集中、批量申报,团组织填写《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批量推荐表》,进行初审后,由区团委推荐给漳州农商银行。

  (二)银行审批发放

  漳州农商银行业务部门接到团区委推荐的贷款申请后,及时根据就近原则分配给支行,经办支行按照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申请额度,可采取逐户调查审批,也可批量调查审批。审批通过后,漳州农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期交流,综合评价

  团组织与漳州农商银行秉着充分信任,致力于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加强职能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联络制度,定期交流、评估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开展情况,切实增强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八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资料;

  2、经营项目有效证明材料或消费用途证明材料,如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特殊行业还必须有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县级以上表彰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九条 简化贷款手续。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办法,贷款额度一经核定,根据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需求,可随时到漳州农商银行网点办理核定额度内的贷款。

  第十条 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凡经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均可享受漳州农商银行同类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政策;凡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农村青年可享受贷款利率下浮15%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安排贷款。漳州农商银行每年安排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确保满足农村青年的贷款需求。

  第十二条 实行零收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免收手续费、工本费、抵押登记费等,施行贷款业务零收费。

  第十三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用于创业生产经营项目,且符合现行小额财政贴息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青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五章 合作管理

  第十四条 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大创业就业青年的培训力度,对创业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做好借款人登记、初审、推荐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团组织要配合漳州农商银行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给银行。

  第十六条 团组织要大力推荐和使用漳州农商银行各项金融产品和服务,协调系统内资金账户及与青年创业贷款相关资金到漳州农商银行落户。

  第十七条 漳州农商银行通过总行倾斜与支行联动,信贷资源与综合金融服务手段相结合等措施,为团组织、农村青年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漳州农商银行践行“阳光信贷”服务承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按照自主运作、风险自负的原则做好贷款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漳州农商银行要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信贷档案,按月(季)统计贷款受理、发放、存量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漳州农商银行要及时总结开展青年创业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适时对推广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青年创业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芗城团区委、漳州农商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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