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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3-22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加快推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向纵深发展,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 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我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5年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甬科高〔2015〕94号)已公布的2015年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且已经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41号)要求,提交2016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材料。
  二、补助类别
  1、前期建设投入补助。按照其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实际投入金额,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2、创新创业活动补助。对于承担政府服务事务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赛事、创业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的2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滚动支持后续补助。根据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上年度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按照不超过30%比例确定优秀众创空间和优秀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的滚动支持。
  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应根据2015年度实际投入与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酌情提出补助申报(可择一或多选)。
  三、申报材料制作要求
  1、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如实填写《宁波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表》(附件1),附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运营主体佐证材料。
  (1)申请前期建设投入补助,另需填写《前期建设投入明细表》(附件2),提供前期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等清单及其金额,并附具相应的购买发票复印件;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施工合同及其支付凭证。
  (2)申请创新创业活动补助,另需填写《创新创业活动明细表》(附件3),提供实际支出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有关凭证,以及与政府共同联办活动协议或合同文本、活动手册(方案)、图片照片及活动总结材料。
  (3)申请滚动支持后续补助,另需按照《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编写提纲》(附件4)所列内容及材料要求,整理撰写上年度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总结,并附具相应的佐证及文字说明材料。
  2、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填写的《宁波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表》及其附表,应与相关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协议合同文本、图片照片等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后,提交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其中申报材料封面应采用纯色厚纸按照附件5样式统一印制,勿喷、涂塑,内附总目录和页码范围。
  四、其它说明
  1、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4月15日前提交原件1份。
  2、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和服务场所,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存在交叉重复情形的,一般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予以滚动支持。
  受理咨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赵新民 电话:27877183
  受理地址:高新区扬帆路999弄3号楼2楼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处 龚 靓 电话:55888318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宁波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表.docx
    前期建设投入明细表.docx
    创新创业活动明细表.docx
    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编写提纲.docx
    宁波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书封面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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