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法律案例 > 法律案例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30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2012年年会上获悉,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强制力不足的问题,银监会目前正在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自2006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步入了蓬勃发展时期。2011年,商业银行共发行了22441支理财产品,募集金额是16.99万亿元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了投资者的消费偏好和投资需求,但同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为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托管,缺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不完善。

据他分析,从本质上讲,理财业务体现的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投资者将自身财产的管理权和运营权阶段性地转移给银行,银行在理财产品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来处置理财产品。既如此,银行理财产品就应当像公募基金一样,将募集到的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而不是自己管理自己,这样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也应当像公募基金一样,定期披露投资的品种、范围以及收益。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上没有任何信息披露,投资者也不知从何处渠道了解理财产品的情况,只有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告诉投资者盈了还是亏了,至于如何亏的如何盈的,投资者无法知道任何信息,只能被动地接受。

据了解,事实上,目前监管机构对于理财产品也有一些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但这些要求只散见于多个文件当中,对于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并未给出明确的罚责,商业银行也没有足够的动力按照要求来披露理财产品的信息,致使理财产品的销售、运作和清算环节的披露往往流于形式。比如,销售文件说的投资比例是含糊不清的,投资管理费等费用都是浮动和不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是否和文件上表述一致,投资者无从得知。正是基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投资者对此多有微词,甚至有投资者对商业银行提起诉讼。

基于此,这位负责人称,正在起草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包括第三方托管行的信息,明确理财产品的运作、募集情况,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时间、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信息不到位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罚则。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