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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02
近日在由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办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学术研讨会上,多位与会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发出呼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进一步立法完善帮教体系。

帮教重塑失足少女人生路

研讨会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讲述了一个案例:

17岁的小丽(化名)在襁褓中就被送给他人抚养,8岁时才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童年被“遗弃”的遭遇使小丽对父母心生怨恨。初中时,她沉迷于网络游戏并经常逃学,父母曾给她下过跪,也曾用麻绳鞭打过她,但都无济于事。后来小丽从家里偷拿了3000元钱,离家出走来到北京,钱很快花光了,身无分文的她便把手伸向了别人的钱包。小丽先后5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后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鉴于小丽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从小的生活经历有关,法院决定从她的家庭入手对其开展帮教工作。

在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让小丽父母讲述了他们当初迫不得已将小丽送人时的痛苦和无奈以及小丽被羁押期间父母对她的牵挂和担忧。小丽听后心灵深处受到震撼,她含泪向父母倾诉了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也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事后小丽的父母感动地对法官说:“以前打得再狠都没见她掉过一滴泪,现在多亏法官的教育,让我们听到了孩子的心里话,以后再也不打孩子了。”由于小丽作案时未成年,考虑其到案后能主动坦白,并积极退赔,有悔改表现,合议庭决定依法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法院随后又对小丽进行跟踪帮教,受到感化的小丽逐渐变了,开始努力学习,最终考取了一所职业学校,还加入了共青团。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到,成功的帮教对于重塑失足未成年人人生之路具有重要意义。”尚秀云深有感触地说。

构建帮教责任一体化模式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因为一时冲动,有的是因为受人唆使,有的是因为家庭不和睦等,犯罪的背后都折射出涉罪未成年人有需要社会关爱的地方。在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可以促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真正改过自新,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鲁为表示,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少年司法改革创造出了很多成功经验,社会调查制度、心理干预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暂缓起诉制度、限制逮捕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已为立法或司法解释所吸纳,司法实践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新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如何以既有制度为基础构建起帮教制度体系,让各个责任主体互融共通、资源共享,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实现帮教责任具体落实和制度功能最大化,是近一个时期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帮教工作的繁重性、专业性、及时性、延续性,决定了构建一体化、专业化、职业化解决模式的必要性。”鲁为说。他认为,实现帮教制度一体化,较为理想的模式是由司法机关共同组建起司法帮教职能部门,专门承担起各个单位的帮教责任,并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提供服务。现阶段可以做到的是在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审判部门分别设立专职的帮教考察人员,负责个案跟进、协调、配合,最后整体流转到司法矫正部门。而当务之急,是需要司法机关一起就各种帮教制度的衔接机制达成一致。如推动司法机关联动建立体系化的少年司法救助程序以及少年司法救助站;建立合适成年人诉讼全程到场机制;构建心理干预或人身危险评估全程跟进机制等等。

完善帮教责任需立法跟进

今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尚秀云表示,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加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立法现状还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期待着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早日出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黄岩建议,应制定相关法规指导帮教工作。黄岩说,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但合法性的不足和有关部门的暧昧态度导致了制度实践的随意性。因此,为确保帮教工作的合法、长期、稳定,应当及时制定相关法规,改变目前仅有原则性、授权性规定,缺乏行为范式,操作性较差的状况。

黄岩认为,帮教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工作,需要在法院系统内部提供相当的司法资源来支持。一是资金支持,帮教工作需要经常性的外出、走访、调查、联络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相关的资金支持。二是物质支持,为帮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可能需要一定的车辆、场地、办公设备等。三是人力支持,从全国法院的建制与人员配备来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普遍印象导致少年法庭往往是一个法院中人员配置少、规模小的业务部门,如果帮教工作得以长足发展,工作量的上升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需要各级法院有充分预判,并提供人力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安文霞博士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很早就对未成年罪犯帮教问题进行了规定。司法实务部门也在不同程度地实践着这一制度。但受法律的原则性与条块性规定影响,未成年罪犯帮教的独立法律地位并没有形成。

“司法帮教与社会帮教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社会帮教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集中表现为人员之间联系过于松散,独立有余,制约不足。”安文霞建议,未来立法有必要设置专业的社会帮教机构,配置类似于缓刑官的专业帮教人员,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以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帮教行动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助理史慧从少年观护制度视角谈了自己的看法。史慧说,少年观护制度的产生,是近代刑罚理念由报应刑转向教育刑,并不断反思批判、冲撞弥合的结果。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人道的、非监禁处遇的措施也在我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多种体现观护制度精神的实践已经在各地的少年法庭、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得以开展,但因为未能构建出真正的未成年人特征基础上的司法理念和程序框架,我国观护制度的发展一直无法突破瓶颈。

为此,史慧呼吁,尽快建立健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包括未成年人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法、矫治法、国家保障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司法机制,形成具有保护性、适当惩戒性并集保护、预防、改造、矫治于一体的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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