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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5-24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的规定。

  一、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关。从横向方面看,国家机构主要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在中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从纵向方面看,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构地和方国家机构。其中,地方国家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四级地方的国家机构。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属于一级特殊的地方国家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国家机构和本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各类国家机关是有区别的。本条所说的国家机构是指国家机关的整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整体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而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是各类国家机关的具体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二、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不仅是我们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适用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我国的前几部宪法一直强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75年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统称为“国家机构”,并删去了“一律”两个字。删去“一律”两个字,主要是因为“一律”太绝对了,因为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活动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他方面有关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没有发生变化。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是指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另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本条第二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具体说来,这个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也是国家机关内部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对于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或者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不能要求军事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有些活动又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总理负责制也不是绝对的,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就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即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之间需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个民主集中制原则中民主的方面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群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而集中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体现:一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每个代表都是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选民的集中,每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该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全体人民的集中。二是代表当选后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权力机关行使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努力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能够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得到集中体现。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集中于人民之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的一面;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并使这种权力的行使始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集中的一面。

  四、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或者作出决定设置;这些机关的职权和活动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或者法规予以规定;这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决定或者任命。(2)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主要是指这些机关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3)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行政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解释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或者调查;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等。

  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在国家的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民主集中制民主的一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一面。

  五、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由我国单一制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要求我们实行中央的集中和统一领导。但我们国家大,人口众多,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光有中央的集中和统一还不够,地方的积极性也很重要,只有调动两个积极性才能使我们的建设事业顺利前进。因此,正确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事关重大。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说:“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好得多。”彭真同志也多次强调,我们的国家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个省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集权偏多,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中也没有得到科学反映。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的实践,规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在职权划分方面,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方面,地方必须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集中的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只有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制统一。另一方面,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各地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方针政策,采取各项具体措施。这是民主的一方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政策措施,几年前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则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宪法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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