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法律解读 > 法律解读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8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及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识别标志的适用即必须使用、设置的对象,包括器物和设施场地两个方面。器物包括了容纳、放置、装载、覆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施和场所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工具、设备、设施、场地等,如收集危险的工具、器物,运输工具,堆放、转运或暂贮场所,危险废物接收或处理、处置设施、场所等。凡在本条所规定范围之列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都必须执行有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要求使用、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性质和类别相应的识别标志。除了前述《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标志作了规定外,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作了规定。例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规定,安全填埋场运作场地入口处应设一定数量的光字牌,标明危险字样,牌子必须从7米远处清晰可见。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发布)规定,医疗废物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容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包装袋、容器盒、周转箱(桶)上均应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根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