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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8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基于危险废物比一般固体废物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更为严重的情况,明确危险废物的防治适用本章的特别规定。从法律上体现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

  危险废物约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5%一10%,但种类繁多,性质复杂,2002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0.16万吨,其中,按种类分,碱溶液和固态碱、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氰化物、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铬废物等产生量较大;按地区分,贵州、四川、江苏、辽宁、山东、广西、广东、重庆、湖南、上海、河北、甘肃、云南等13个省市产生量占全国总产生量的80%以上;按行业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于99个行业,重点有20个行业,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40%。另外,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的含有镉、汞、铅、镍等的废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着严重的危害,必须将其作为防治的重点,比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通过立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严格规定,是各国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措施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的共同经验和通行惯例,也是有关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本法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现状与污染防治现状,总结我国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根据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了国外的普遍做法和先进经验,确定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重点管理的原则和严格的管理措施,这对于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特别规定的同时,对本章未作规定的,仍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章作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的“特别规定”,涉及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首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类,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的“特别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也应适用。这里讲的“一般规定”应包括本法***章“总则”部分、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分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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