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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7-03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的规定。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权力,代表和反映机关的形象。权力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但权力又必须由有血有肉、有个人利益和偏好的个人来行使。如果不对行使权力的个人加以限制和监督,就会滋生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权力的运行规律表明,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有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官僚习气严重。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声誉。因此,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公务员法确立的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包括公务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等;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三是确立了惩戒制度。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确立了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五是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回避的种类包括公务回避和地域任职回避,回避的形式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与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公务员队伍是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实施者,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队伍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重要贡献。有的公务员,长年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付出巨大牺牲。同时,从总体上来看,公务员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相比,还比较低。这就需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完善各种激励保障机制,吸引各种优秀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并有效稳定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确立的激励保障机制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权利。二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公务员个人和公务员集体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的奖励。三是在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上,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努力工作。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五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报酬。六是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当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公务员可以向处理机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是相互联系、相互依承的。两者要并重,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既要监督约束,又要激励保障,不可只强调一面。只有如此,才能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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