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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5-24
  【国家扶持项目】行政诉讼法 修改 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 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 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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