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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  2016-08-10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相互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政府对保险业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充满期待,公众对保险也有着强烈需求。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发展相互保险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给广大农民搭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和风险。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独特优势: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为使相互保险成为股份制保险合理、必要的补充,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保监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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