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律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5-17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引入网络经营者实名认证制度,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要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我认为还是要慎重。”周天鸿委员说,淘宝网上有将近600万卖家,网络交易平台很难对其进行直接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会影响到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董中原委员则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知道”修改为“明知”。理由是:正常理解“知道”,包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这里包括应当知道,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过大,对于电子商务发展不利。所以,应当明确表述为“明知”,这也是为了防止产生立法歧义。

可与展销会等分开规定

杜黎明委员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对展销会、租赁柜台与网络交易平台分开表述。展销会、租赁柜台和网络交易平台存在很大的不同。

“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内容,是很大的进步。”杜黎明说,但是把它放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这一条款中,是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不够突出也不够顺畅。而且网络交易迅猛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应单列一款或者一条加以规定。

网络经营者应实名认证

莫文秀委员说,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

莫文秀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引入网络经营者实名认证制度”,并以实名认证为标准,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